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台灣會出現避險基金嗎?



        其實共同基金與避險基金都是在非常嚴格的法規架構下進行營運,但報章媒體或者是財經專家常把避險基金描述為不受法律規範的投資商品,然而實際狀況真的是如此嗎?文章接下來將針對避險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相關法規進行論述,討論為何台灣沒有避險基金,避險基金又與共同基金有什麼形態上的差異呢?

共同基金公司 v.s 有限合夥公司


        共同基金運行的概念是由基金公司,保管銀行,投資人三方共同訂立信託契約,大眾集資交給基金公司,由專家投資管理此筆金錢,其投資風險歸投資大眾。也就是說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公開召募社會大眾的資金,委由專業的基金經理人管理並運用其資金。

        避險基金的型態多採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人屬於消極投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虧損決不會超過起始資本與累積獲利。在美國,避險基金可自由選擇是否向證管會註冊,相較於歐洲多數國家強制避險基金註冊的制度,美國對於避險基金之監管留有較大的自由。其主要募集方式為私募,即基金經理人私下對特定人進行招募資金。至於為什麼要採有限合夥制呢?由於避險基金多元的投資策略,需要有較大的靈活性與發展空間,所以傾向政府監管較少的有限合夥制方式營運。




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絕對評等結果-以避險基金與管理期貨基金為例

        在我們進入評等與回測結果之前,必須要了解到我們採用的評等方法與市面上的基金評等法有何不同,談到基金評等,我們耳熟能詳的就是Morningstar的「五星等評級法」與Lipper的「五等級法」,還有國內各大基金網站與銀行理專部門推崇的「四四三三」法則評等法,但各位讀者們知道,上述所提及的評等方法都是「相對評等法」嗎?

什麼是相對評等法?

        相對評等法顧名思義,就是在相同類型基金中挑出收報酬率「較好」的基金,但如何定義較好呢?筆者在這邊舉個例子,假使這裡有十名被宣判無期徒刑的壞蛋,我們要給這十位壞蛋做個評等,看誰比較善良,於是我們要在這群壞蛋當中選出相對沒那麼壞的壞蛋。

        透過上面那個例子,相信讀者們都了解到相對評等法可能帶來的偏誤,也就是忽略評等上的「資料探勘」偏誤,而造成評等被高估或低估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當某類型基金的表現皆不好時,使用相對評等法僅能篩選出「相對沒那麼差」的基金。


Morningstar相對評等法,請參見上一篇避險基金評等http://pyramidfundrating.blogspot.tw/2015/01/hedge-fund-rating.html#more

什麼是絕對評等法?

        筆者再延續上面例子,如果我們採用絕對評等法來評斷這十名壞蛋,則我們可能得到的結果就是,十名壞蛋沒有一個是好人,也就是說當某類型基金的表現皆不好時(情況一),絕對評等法可能一檔基金都篩選不出來,但如果當某類別基金中,表現的有好有壞時(情況二),絕對評等法就能將表現較好的基金挑出。
情況一
情況二


避險基金與管理期貨基金

        隨著經濟的成長,投資與理財的議題廣受大家重視,一般常見投資人將資金投資於金融市場內,而避險基金(Hedge Funds)與管理期貨基金(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兩者也涵蓋在其中。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避險基金與管理期貨基金在金融市場裡越趨普及,規模也日益增加(詳圖一、二),避險基金匯集大量的資金(單筆最小通常為100萬美金),委託專業經理人投資管理,有著較為彈性的操作模式,避險基金的投資結構為有限的合夥制度關係,基金經理人憑著個人經驗與不同的操作技術進行投資,經由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規避市場風險,並且增進收益的機會,目的是以最小的風險追求最大的絕對報酬,因為避險基金投資策略大多不基於市場走勢,所以無論市場指標上漲或下跌,基金績效表現不易受到市場變化影響。


(圖一)資料來源: Barclay H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