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避險基金是否會出現在台灣-part2


台灣有限合夥法在104年6月24日發布;104年11月30日開始施行,這進度比筆者原先料想的更加快速,所以最近拜讀了【有限合夥法相關條文】,想要了解避險基金是否會出現在台灣呢?

在去年初筆者曾經對台灣法規環境進行了些小研究,也寫了篇文章
http://fundray.blogspot.tw/2015/03/blog-post_29.html

相較於避險基金,過往台灣投資人比常接觸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私募股權基金與避險基金最大的不同除了投資策略(投資標的)以外,最大的差別就是資金流動性,一般來說避險基金皆採取開放式的架構型態,允許投資人(有限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在特定日期申購與贖回(退夥),但私募股權基金幾乎都是採封閉式的架構,這對投資人的停損停利產生了很大的流動性問題。


過往台灣之所以見不到避險基金的蹤影,很大的原因就是台灣組織型態中,並不存在有限合夥制,不過如今有限合夥已在台灣上線,未來是否會出現避險基金呢?










個人觀點 :


【1】:主管機關是否允許一般投資業的登記,參照【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一條,如下

第十一條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

     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

     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照目前看來,好像並無衝突,除了第五項規定外,其他四項都無限制一般投資業的登記。

【2】:是否與證券投顧法的全權委託代操有衝突?

依法規定只有證券投顧業才能進行全權委託代操業務,而其性質除了限定最低操作金額不少於500萬以及一些風險控管的規定外,在流動性方面,其實跟避險基金的開放式架構型態類似,如果政府沒有專法限制避險基金的出現,那是否意味所有私下代操的公司(經理人)就不必再冒這麼大的風險了呢? 相較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制更沒有股東資金流動性的考量。


【3】:監督管理機構

在美國,有限合夥事業沒有任何規定(歐洲較多),雖然有些避險基金設有顧問委員會,但並沒有強制設立規定,所以其監督效果有限。但在台灣呢? 避險基金投資標的複雜且波動性高,同時也不像共同基金般,有政府的風險與信用擴張控管?


筆者小總結:


目前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的有限合夥專區的【有限合夥名錄】當中

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NewAction.do?method=limitedPartner

國內還未出現有限合夥制的公司設立,所以當然以【一般投資業】為營業項目登記的有限合夥制也尚未出現,最近在仿間已聽到許多打著避險基金名義的經理人再進行公司籌備,不知道他們是否會以有限合夥制的方式呈現? 還是遊走灰色地帶,以境外公司名義向台灣人私募呢?


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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